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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系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 2012-03-27   浏览次数 36

 

哲学系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系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系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由本人自愿申请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要求入党必须由本人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求入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尤其是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个代表"的认识、态度和表现;本人的主要优、缺点及对缺点的认识和分析。

第七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等各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支委会在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全面了解、考察推优的基础上,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确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重点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要求重点培养对象经常汇报自己的思想政治情况,一般每季度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政治情况,汇报要真实、要联系自己的工作、学习、生活实际。

第十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其入党动机、信仰信念、政治觉悟、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思想品德、献身精神、纪律作风、工作表现等,并采取写实的方法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上。系党委每年要对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

第十一条 对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重点培养、考察和全面教育;对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二年以上的重点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委会提名,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进行函调或必要的外调。

 

政审要求: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调查提纲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函调对象单位的名称、地址要详细、清楚、准确。

政审手续:由各党支部到系党委具体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人被列入发展计划后,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报送系党委,经系党委审议同意后,报经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未经系党委审议同意和组织部预审同意的,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

送审的9个方面材料是:

1、《入党预审表》

2、《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3、政审调查证明材料

4、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所写的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

5、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所写的历次反映本人真实思想状况的思想汇报。

6、与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联系较多的群众对申请入党人的评议意见。

6、非工作过的团员要有系团委的推优材料。

8、欲发展对象的公示情况。

9、党校学习结业证明材料。

 

第三章 党员发展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的主要对象为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十五条 公示的形式。公示应以公示栏为主,也可采用其他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示的步骤。1、拟定公示内容;2、及时进行公示;3、收集群众意见;4、调查核实情况;5、研究处理意见;6、公示反映出来的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 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各级党组织要安排专人填写《公示情况表》,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填写进去,并签字盖章。对经核实问题较严重的公示对象,予以淘汰;对有一般性问题的公示对象,继续进行教育培养;对经核实后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按党员发展的正常程序进行培养和及时吸收入党。 

第十七条 公示的时间与期限。对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公示拟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名单时,对拟发展对象,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发展对象之后、报系党委进行审议和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之前进行公示;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过之前,报校系党委和校党委审批之前进行公示。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受

 

第十八条 组织发展之前,介绍人、党支部、系党委和组织部要逐级严格把关,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做到"五个不发展":政治素质不高,表现一般化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必要时间的培养、考察的不发展;入党手续不全、材料不全的不发展。没有经过公示的不发展。

第十九条 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信仰信念、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一般程序是:

第一,申请人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个人主要优缺点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等审议的情况。

第四,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时,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评价,对存在的缺点要进行中肯的分析帮助。

第五,申请人谈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态度和会后的打算。

第六,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七,宣读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报经系党委审议。

第二十五条。支部大会通过后,系党委指派专人谈话,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六条 系党委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经党委审批同意入党的,党支部在接到组织部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系党委、党支部在接到通知后,应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系党委在通过接纳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审议并报校党委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有党小组的还应编入党小组)过组织生活,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要高度重视并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抓紧进行教育。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半年要考察鉴定一次,填写〈〈预备党员定期鉴定表〉〉。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单位。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党员条件的,要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考察、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于其他单位转入我系的预备党员,要至少延长三个月考察期,期满后具备条件者还是按期转正。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的转正申请、递交预备期总结(特别要对本人加入党组织时缺点的改正情况进行总结);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系党委审议;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在通过预备党员是否转正的决议后,应在三个月内报系党委和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在接到审批结果后,支部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三十四条 我系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系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向各支部通报。

第三十五条 发展工作要坚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系党委每年底要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下一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虽已列入发展计划,但条件不成熟者不发展。 各党支部应加强对列入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进行培养、考察;条件成熟者,应及时发展。凡列入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年底未发展入党的,各党支部要写出简要情况说明,经系党委签字后报党委组织部。毕业班的发展党员工作,一般在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结束。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哲学系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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