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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系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12-03-27   浏览次数 50

 

哲学系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系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和创新活动方式及工作方法,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提高党在哲学系发展中的领导作用,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党支部接受系党委的直接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在系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选举产生,报系党委批准。一般每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主要负责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发挥每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根据我系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组成。党支部书记需由正式党员担任,其条件是:党性观念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在本支部内拥有最高决定权和监督权,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本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

2.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3.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4.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集体,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监督。其主要职责:组织活动、宣传政策、联系群众、执行决定。

1.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内生活,保证组织生活的经常化和制度化;组织党员带头参加上级党组织、学校和哲学系部署的各项活动,体现党组织的先进性;拟定本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指导党小组开展工作;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2.承担起向党员和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责任,教育党员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党员和群众加强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遵纪守法,遵守校规,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自觉服务师生、服务社会和服务国家需要。

3.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与党内外群众的联系,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经常听取并及时反馈党内外群众对本系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主动保持与上级党组织的信息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监督上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交往,做好党的统战工作。

4.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完成学校和哲学系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培养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做好党组织规定的保密工作。

5.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他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召集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提交需讨论决定的事宜。

2.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指示和决议;组织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执行情况;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拟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4.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党员,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四章     党员的发展与教育管理

 

第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要认真贯彻中组部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定发展工作计划,发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要给积极分子上党课,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指定党员负责培养联系,定期填写好《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坚持预备党员按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评议的制度。认真填写好《预备党员考察表》,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   确保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教育党员做好以下方面:

1.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3.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刻苦学习,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切实维护校园稳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师生服务,讲实话、办实事,作风正派,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5.积极参与组织生活、党员生活会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党支部及其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支部委员会委员监督;支部委员会委员应支持党支部书记工作,接受党支部书记对工作的检查、监督,自觉维护支部委员会的团结。

第十四条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会委员协商后确定。

第十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实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党支部依据《党章》建立和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形成党支部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

1.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内生活。党支部每月要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议。

2.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学期须向系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对于群众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系党委报告;支部委员会每年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3.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每年要组织一次对党员的民主评议活动,通过评议,激励先进,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

4.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要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5.党费收缴。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员收缴党费并及时上缴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哲学系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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