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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周报(第一期)

发布日期: 2014-11-14   浏览次数 90

中国网10月23日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于10月28日对外发布。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中央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如今过去已10余载,政法体系仍然存在众多诟病。新一届中央上任伊始,首先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可谓是打响重启“依法治国”第一枪。7月29日,中央在宣布对前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的同时,决定10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显示出中央对政法工作的关注、对“依法治国”的紧迫。四中全会有望绘制“法治中国”路线图,将依法治国具体化、路径化,使之真正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

那么,究竟该如何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呢?

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功能,重构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评判体系。应通过科学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或权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公众应通过法治方式,依法维护和实现自己表现为法定权利或权益的公平正义。

二要通过公平公正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分配正义。

三要通过民主科学有效的程序法,制定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程序规则,从程序法上来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实现程序规则上的公平正义。

四要在发生矛盾纠纷等利益冲突时,尽可能通过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各种法治程序、法治机制来解决,实现法治的实体与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

什么样的法律是我们应该依照的呢?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一个新颖且重要的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

从根本上来说,“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从二者关系来说,“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亦即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还必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从内心信仰。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法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力保障。法治和改革是当今发展的两大主题,是当前的时代潮流,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这样才能对改革形成保障。只有依靠良法善治,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目标才能得以完全实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10月26日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关键词,解读了“依宪治国”一词。

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认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遵守宪法不仅是公民的义务,更被融入为执政党的执政理念,这是此次全会的亮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法,规定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建国六十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直致力于《宪法》完善与发展。1949年9月29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使用,为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革十年,中国的法治进程受到了严重的阻碍,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带有浓厚的文革色彩;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三部《宪法》,中国的法治重新步入正轨;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后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过四次修正,我国现行的宪法就是“八二宪法”。

从制宪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法治建设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核心,依法治国必须要做到的是“依宪治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全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中提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可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核心——宪法,同时坚持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贯彻实施。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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