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建目的
为进一步创新社区管理,提高甘泉路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同时有效发挥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人才、知识、科研优势,促进教育社会化,本着资源共享、共建互利的原则,街道拟与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建立共建关系。
二、共建内容
1、在甘泉路街道设立“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区发展研究实践基地”,并选择部分居委会作为社区发展研究实践点。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实践基地和实践点建设。
2、甘泉路街道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师提供社区研究便利、为学生提供社区实践的基地。
3、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师和学生为甘泉路街道提供社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4、每年根据甘泉路街道提出的社区管理创新调研课题,双方协商后确定课题项目,共同开展社区调研,每年出一批社区研究成果。
三、共建时间
暂定为五年(2011-2015年)
四、活动安排
1、每年初,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设计社区实践总体安排,制定实践大纲,甘泉路街道明确社区实践学生的要求及可接受实践学生的人数,双方协商确定社区发展研究课题和实践安排。
2、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根据社区实践总体安排,向甘泉路街道派出社区实践和课题研究的学生,并安排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区实践督导,担任学生社区实践期间的督导工作。
3、甘泉路街道选派专业能力出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学生社区实践带班老师,具体负责学生的社区实践和研究课题指导。
4、双方在甘泉路街道共同开展社区发展课题研究,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共享。
五、有关保障
甘泉路街道根据每年调研课题的成果情况,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区发展课题研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附:1、双方共建协议书
2、2011年的调研课题
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办事处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2011年4月12日
社区发展研究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
甲方: 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办事处
乙方: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为进一步提高甘泉路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同时有效发挥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人才、知识、科研优势,促进教育社会化,本着资源共享、共建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一、在甲方设立“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社区发展研究实践基地”,并选择部分居委会作为社区发展研究实践点。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实践基地和实践点建设。甲方为乙方教师提供社区研究便利、为学生提供社区实践的基地。乙方教师和学生为甲方提供社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双方合作开展社区调研,每年出一批社区研究成果。
二、甲方职责
1、与乙方提前沟通,明确社区实践学生的要求及可接受实践的人数,协商确定社区发展研究课题和实践安排。
2、选派专业能力出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乙方学生社区实践带班老师,具体负责学生的社区实践和研究课题指导。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意识强的人员担任实践基地联络员,及时反馈乙方学生社区实践期间情况。
3、提供必要的实践条件,如因非人为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社区实践任务时,需至少提前两周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整个社区实践工作做出统一调整。
4、对学生的社区实践提出建议,为社区发展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5、可向乙方提出教学与实践的改进建议。
6、其他必须承担的责任。
三、乙方职责
1、设计社区实践总体安排,制定实践大纲,根据甲方提供的课题方向,确定社区研究课题。
2、根据社区实践总体安排,向甲方派出社区实践和课题研究的学生,并安排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社区实践督导,担任学生社区实践期间的督导工作。
3、拟安排学生到甲方开展社区实践或研究时,需至少提前三周联系甲方,以便甲方安排落实。
4、为甲方提供社区发展专业咨询和建议,帮助甲方做好相关调研课题的理论指导。条件成熟时,与甲方开展科研合作,共同申报项目与开展横向科研。
5、可向甲方提出完善社区研究实践基地的建议,与甲方协商确定该基地的延续或终止事宜。
6、其他必须承担的责任。
四、甲乙双方对因社区研究实践基地建立而获知的对方工作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甲乙双方共同开展社区发展课题研究,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共享。
六、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办事处 乙方: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负责人: 负责人:
单位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1年甘泉路街道“社区实践研究”课题指南
(仅供参考)
1、甘泉路街道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探索和实践社区管理和服务新机制。
2、加强世博后甘泉路街道社区管理研究,探索后世博城市管理新模式。
3、社区党建与社区服务互动研究。
4、甘泉路街道社区救助体系建设研究。
5、甘泉路街道社区文化建设研究
6、人口老龄化形势下独生子女父母空巢问题研究。
7、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强化社区矛盾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