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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2-08-29   浏览次数 73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各院(系)党委(总支)、直属支部:

为了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发展党员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加强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校党委同意,我校各院(系)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

一、发展对象经过党支部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讨论准备发展其为中共预备党员时,由所在院(系)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发布公示通知。

二、公示通知应尽可能地将群众需要了解的内容公布于众,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所在院(系、所)、部门、职务职称、专业年级或班级、申请入党时间和拟发展入党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公示通知应以布告形式张贴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的办公楼、教室、宿舍楼等地方,同时公布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电话和接待方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以确保群众有充分的时间反映问题。

四、各院(系)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及时将公示情况反馈给党支部并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对于在培养考察过程中已经掌握的情况,不再调查;对于所反映的不属于本质和主流方面的问题,不影响发展;对于所反映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且尚未调查清楚的,暂缓发展。

五、发展对象所在的基层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公示情况和调查结果,填入《华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并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考察材料随同《入党预审表》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本实施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华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名单.doc

       2、华东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doc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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