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院系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院系级党组织与院系级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院系级单位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
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应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院系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兼职纪检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领导主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本单位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本单位专职组织员(或党组织秘书)或办公室主任 负责会议相关的会务工作。
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可确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系级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议事范围包括: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本单位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院系级党组织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制定的本单位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2)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建议。
(3)本单位人事调配、学术梯队建设、国内外进修人员选派等人事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4)本单位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的政治把关。
(5)有关教职工评奖评优、职称职级评定、聘期年度考核、津贴福利分配、政务处分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有关学生招生、就业、资助、评优、奖励、处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重要事项。
(8)涉及安全稳定的突发性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置。
4.本单位有关师德建设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
5.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6.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结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资金的预算追加、审批及使用。
7.本单位学科、专业和实验室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8.本单位教学和科研相关重要事项。
9.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校友联络中的重要事项。
10.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1.院系级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指示精神及本规则所列的议事范围,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参加会议的其他成员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2.凡未经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院系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院系级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教授委员会和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应就议题提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七条 会议议程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议决。
第九条 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策。 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
第十条 须安排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会议记录、纪要须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纪要应由所有与会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
第十四条 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为有效,并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
第十五条 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对于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如果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 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院、系(所)教职工和学生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实体的学部、学院、系、所、书院。其他实体二级单位参照执行。学校将结合二级单位整体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华师委(2014)15 号)同时废止。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