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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 2019-04-28   浏览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院系级党组织班子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提高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上级重要指示、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贯彻和落实;安排落实上级下达重要任务的工作部署。

(二)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包括党支部书记在内的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对有关干部人选的推荐。

(四)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文明文化建设、和谐校园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五)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包括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等。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

(七)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重大事项。

(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方面的重大事项;教职工队伍建设,包括规划、引进、培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重大评价评奖,评估考核、奖惩激励方案及结果,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工作报告,以院系级党组织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及以院系级党组织名义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十一)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涉及安全稳定的突发性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置。

(十三)应当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研究或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题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议题,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织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外,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院系级党组织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六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院系级党组织委员,非党组织委员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还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院系级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如涉及重大问题,一般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扩大师生员工参与度。重要议题还应事先与行政正职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

第九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的院系级党组织委员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该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在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工作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表决。院系级党组织委员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并事后通报情况。

第十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投票表决一般采用记名方式,干部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方式。

第十一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遇重大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在紧急情况下,可在会议主持人的提议下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二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须安排专门人员完整、详实、规范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十三条 凡属应当由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的,相关人员可报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院系级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凡属重要议题和“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系级党组织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凡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而需要本人回避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议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七条 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讨论环节和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会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谈论有关细节和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应于会后及时收回。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落实议题事项的责任人,同时明确执行和汇报的时限。对于会议决定,院系级党组织委员均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系级党组织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完成的,经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同意,可提交党组织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调整有关部署。

第二十一条 院系级党组织会议的决定和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七章 议事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院系级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党员报告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机制运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将结合开展督查、巡察等工作检查院系级党组织会议召开情况和党组织班子议事决策情况,对违反本规则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主要适用于建立在学部、院(系、所)、书院的院系级党组织,以其他方式设置的院系级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级党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13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学部、院、系(所)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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