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积极为党培养大批愿意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先进青年,不断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章规定的基层团组织的任务之一。为规范和加强“推优”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主阵地的作用,依据校团委有关“推优”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推优”工作要从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要求,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质量,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推优”工作,要以基层团组织为基础,以院党组织为核心,以培养、教育活动为联结。各年级团组织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推优”候选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推优”候选人必须符合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先进团员青年;
(3)在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学习期间提交入党申请书,且未被推优过的优秀共青团员(本科期间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党校培养的共青团员,超过一年者,研究生期间原则上须重新提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提交思想汇报;
(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
(5)积极参加学校、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在团学工作、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等中有突出表现,且获得相关荣誉者优先。
第五条 “推优”期间若被推荐人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推优”资格。
“推优” 具体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每年3月和10月左右,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委员会组织各年级开展“推优”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学生支部书记组成,对“推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学院团委书记任组长。
第八条 “推优入党”的具体程序:
(1)符合“推优”候选人基本条件的同学向各年级团支部书记报名自荐。各年级团支部书记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未达到候选人基本条件,但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同学,个人可以向所在团支部自荐,并由“推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
(2)“推优”会议由各年级团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到场参与评议方有效。
(3)由各年级团支部书记向到场团员汇报各“推优”候选人基本情况。
(4)“推优”候选人就本人思想、学业、社会工作及入党动机等方面作汇报。
(5)到场团员采用无记名的方式对“推优”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推优’候选人民主评议表”(附表1),各团支部汇总数据至院团委副书记处,并填写“团支部‘推优’民主评议汇总表”(附表2)。
(6)各年级“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的思想、学业、社会工作以及民主评议的结果,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上报校团委。
(7)各年级团支书认真组织“推优”对象填写《推优对象审核表》,该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一份报学院党总支,一份报学院团委。
(9)“推优”对象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中,若该团员未进入党校学习或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确认。如果被推荐对象在党组织培养、教育期间,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推优”资格。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委员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附表1
“推优”候选人民主评议表
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委员会
附表2
团支部“推优”民主评议汇总表
团支部名称 | |
评议时间 | | 评议地点 | |
团支部书记 | | 会议主持人 | |
应到人数 | | 实到人数 | |
民主评议情况 |
推优候选人 | 同 意 | 备注 | 推优候选人 | 同 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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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支部书记签名:
日期:
共青团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