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各党工委:
为了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审批工作,保证新党员的发展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调整
1、组织建制为党委或设置党工委的单位,由各单位党委或党工委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备案和审批。
2、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开放教育学院的发展党员工作,由教育学部党委备案和审批;其他组织建制为党总支的单位,发展学生党员由学生工作党委备案和审批,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学校党委备案和审批。
二、发展党员审批工作的主要内容
发展党员审批工作,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发展对象备案、发展对象预审、预备党员接收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等五项内容:
1、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党委或党工委对党支部研究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予以备案。
2、发展对象备案:党委或党工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予以备案。
3、发展对象预审:党委或党工委对党支部完成政治审查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
4、预备党员接收审批:党委或党工委对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进行审批。
5、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党委或党工委对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批。
三、发展党员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各党工委应定期指导和督促下属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上报备案工作。
2、对党支部完成政治审查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根据需要听取本单位兼职纪检员或学校纪委的意见。
3、发展对象预审工作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审查结果。
4、预备党员审批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入党对象谈话;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时,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逐个讨论、表决,不得以传阅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和表决。
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延长审批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6、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的程序,参照预备党员接收审批程序执行。
7、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程序完成后,须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复核登记;复核通过后,做好入党材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8、发展党员审批工作权限调整后,党总支不再履行审批职责,但应继续做好预备党员接收、转正的审议和质量把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8日发布的《华东师范大学关于授权院(系)党委(党总支)行使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沪华师委〔2004〕1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