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华师委[20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要求,现就我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 事项;
7、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
8、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3、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985工程”、“211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
5、学校基本建设和100万元以上重大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用于学校事业的银行贷款;
2、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经费使用;
3、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4、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5、学校基金会受赠的50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100万元以上资金的运作;
6、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凡提交讨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门和直(附)属单位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各院(系)、部门和直(附)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华师委〔2007〕5号)同时废止。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