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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6-08   浏览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隶属于学校党委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和各党工委,以及全校各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经费,是指学校从财政资金中下拨给院系级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本办法所称党的活动,是指各级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须做到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每年一月份以党员队伍的结构和规模为主要依据,向各院系级党组织下拨党建工作经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年度下拨预算,财务处负责预算分配下拨。院系级党组织书记为党建工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院系级党组织可以向所辖党组织下拨党建工作经费,也可以采取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但要给缺乏经费的党支部更多的经费支持,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让党员能够感受得到。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计划。当年下拨的党建工作经费应在当年使用。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拟开展的党的活动涉及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就拟开展的党的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院系级党组织所辖党组织开展的活动由院系级党组织负责审批;院系级党组织集中组织的活动应签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支出项目一般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劳务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包括工作加班伙食费和活动伙食费,工作加班伙食费是指加班开展党建工作等所发生的必要用餐费用,活动伙食费是指开展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期间发生的住房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请非本单位人员协助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关于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工作加班伙食费标准为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活动伙食费标准为人均每餐不超过40元,且须参照上级和学校国内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工作加班伙食费的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党建工作经费总额的10%以内。

(三)讲课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劳务费,参照相关劳务服务标准执行。讲课费与劳务费的总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党建工作经费总额的30%以内。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的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一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工作和党的活动严禁以下情况发生:

(一)借开展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的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二)到上级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的活动;

(三)在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增加未列入计划的无关项目;

(四)在外出开展党的活动的过程中脱离集体私自行动;

(五)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六)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七)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八)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用党建工作经费进行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资金使用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报销党建工作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有关程序。人员经费须通过学校的酬金申报系统办理。

院系级党组织集中组织党的活动,需从党建工作经费报销的,应在报销时附上经党委组织部审批的活动计划签报复印件。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召开党的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决定和通报党建工作经费的开支,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和报销过程中对各级党组织使用党建工作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将对相关党组织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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