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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4-27   浏览次数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我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发展,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特制定我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事关全院师生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政策和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涉及学院发展、学院内部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院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有关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重要的岗位的人选。主要包括:

1、院内系所、实验室主任人选;

2、推荐后备干部等人选;

3、学院办公室主任人选;

4、其他重要院内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985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合作办学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

5、学院基本建设和5万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经费使用;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3、已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但超原计划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调整预算;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凡提交讨论的事项,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有关议题材料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需三分之二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如需进行表决,以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告知学院教职员工。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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