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制度建设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6-12   浏览次数 0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规定

为贯彻学校华师财(99)第02号《关于各单位结算提成款管理办法》,华师(99)第04号《关于华东师大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系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特修订我系财务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我系的工作需要,配备了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岗位,即系主任,财务主管,会计员,出纳员,层层分管,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二)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   建立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会计主管对每一笔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要求会计人员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不得报销,对违法的收支及时回报上级领导。

(四)   会计,出纳一人一岗,专人专管,要求做到对每一笔发生的经济业务,正确填制凭证,及时登帐,造表交上级领导,并按照编号顺序按期装订成册存档有专人保管,出纳员在提取现金时需经财务主管同意,签字盖章后到财务处提取。大额现金提取需要有二人以上同往。

(五)   财务人员不得私自外借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它一切会计资料,如因特殊原因需用,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才方可。

(六)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有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财务主管人员监交。

(七)   建立系领导定期检查制度,会计应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报表送交财务主管和系主任审阅。

(八)   系备用金不超过2000元,其余现金集中由学校托管,本系教职工奖金发放进本人工资卡,系各项经费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九)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2000元以下由财务主管审批,2000~5000元由财务主管与系主任协商,5000元以上支出需经系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出纳员不得支付任何未经审批的单据。

(十)   奖金发放应严格按照由系党政制定;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的《奖金发放实施方案》执行。

(十一)  每年一次向部门教代会通报财务收支状况,接受教代会监督。

以上规则财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

034

 


|
Copyright 2011 华东师范大学党委,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