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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转)

发布日期: 2012-04-10   浏览次数 111

根据〔中组发(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就目前每月工资计算方法: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2(职岗津贴+基本津贴+每月70%岗位津贴)-税金〕×比例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五、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六、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华东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20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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