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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2-04-10   浏览次数 1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校党委常委会议决策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2.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4.学校党政班子的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5.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改革、校办产业改制等涉及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

6.校机关部处室、院(系)和学术架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重大人事编制、调配、晋升等方案;

7.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8.校财务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学改革,学校申报市、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列;

11.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和重要学科团队和重要人才的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12.以学校党政名义行文的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3.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处理;

15.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范围(包括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干部):

1.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2.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3.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4.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全国、市、区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建项目,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分配、调整、出租和转让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学科建设工程;

4.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5.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范围

1.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银行贷款;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经费使用;

4.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5.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6.学校对华东师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的审定;

7.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人员必须是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召开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以赞成人数(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九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形成详细的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要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

第十二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校纪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校纪委监察处、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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