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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7-10-30   浏览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党费工作的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

第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负责指导所辖党支部于每年一月份完成对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的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

第六条 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某个月工资为基数,具体由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第七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初见期工资、职岗津贴、岗位津贴,以及各单位发放的固定的、经常性奖金津贴。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三)部分校办企业、直属单位中的在职党员,其工资结构与一般教职工差异较大的,可由所属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根据单位实际研究制定计算基数的确定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离退休党员每月可按当月养老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计算基数。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适时调整。

第八条 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计入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三)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四)基本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

(五)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六)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

(八)上级文件规定可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交纳党费的具体比例和要求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计算基数的0.5%;在5000元以上的,交纳1%。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在职人员就读研究生的,按照在职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四)经批准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已离校党员,按照实际收入情况交纳党费。

(五)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期间暂不交纳党费;返回后,经审查恢复组织生活的,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第十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以自愿多交。对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党支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由党委组织部比照交纳大额党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活动等,由党员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以现金方式为主。为方便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以及工作地点不固定、在外出差较多的党员交纳党费,也可以采取网上支付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或者党支部了解到党员生活困难,原则上都可以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少交或免交党费事宜。

离退休党员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由党支部负责审批;在职党员提出少交或免交党费,经党支部研究通过后报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审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经批准少交或免交党费的党员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将交纳党费的情况作为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 党员每次交纳党费的情况应记录在党费证上,并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签字确认。党支部每月收齐党费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留存有关凭据,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应按月做好收缴、汇总、对账等工作,有关账目明细应定期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为避免现金保管和流转风险,各级党组织收缴党费现金合计超过30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的,应及时送交财务处指定柜台;超过10000元的,应及时通过银行汇款至学校党费账户。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做到勤俭节约、精细合理使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十九条 党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上一年度交纳的党费按一定比例返还,并结合党内活动和专项工作以适当方式下拨专项经费。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向党支部下拨党费,要有一定比例,可以采取定期下拨或专项下拨等方式。要给缺乏经费的党支部更多的经费支持,让支部活动能够开展起来、让党员能够感受得到。

第二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市内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三)进行党内表彰所产生的奖状证书制作费、资料费、场地费、会议费、奖品费、奖励金等;

(四)慰问、补助生活困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党员和老党员所产生的慰问金、补助金、慰问品费等;

(五)为党员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与组织管理工作相关的材料费、印刷费、工本费等;

(七)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八)党的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党费开支须符合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财务规定,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党内培训的费用支出,须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

(二)党员参观学习需要支出门票费、讲解费的,地点的选择须充分体现党内活动的政治性,确保费用支出的必要性。

(三)用于党员教育培训的师资费和用于党内表彰的个人奖励金等人员经费须通过学校的酬金申报系统办理。

(四)党内表彰应坚持精神鼓励为主,发放奖品或奖励金应事先将表彰决定和奖励方案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慰问、补助困难党员、老党员,原则上单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单次慰问品费用不超过200元。发放慰问金或补助金后,应在1个月内将发放对象情况及额度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慰问金、补助金可直接到财务处柜台报销。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代办,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全校党费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须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党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着重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每年初要认真检查党费工作台账,并就上一年度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形成年度报告,签报党委组织部。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二)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大额支出应有明细);

(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报告和公示。学校党委和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通报。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党员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据党内有关法规严肃问责和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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