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历史学系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性,保证历史学系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系党委的凝聚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并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历史学系党委是历史学系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历史学系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三条 历史学系党委议事决策形式一般是党委扩大会议,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参与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相关同志列席。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组织的意志。
第四条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党政工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规定的“经系党委扩大会研究后,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先由党委扩大会研究,再由党政班子成员把党委扩大会的决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基层党建工作
1.学习并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会议和文件精神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结合历史学系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审定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工作报告,以院系级党组织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及以院系级党组织名义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3.审定系党委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支部组织生活计划以及相关工作总结。
4.研究讨论基层党支部建设以及换届选举等工作。
5.研究讨论党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监督及服务工作以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问题。
6.审定系发展党员的年度计划,讨论和审议历史学系发展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
7.研究讨论二级党校的建设和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的培训工作。
8.研究讨论推荐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先进基层党组织以及党员表彰及困难党员的慰问工作。
9.研究讨论系党费、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干部和人才工作
10.审议系中层干部以及包括党支部书记在内的干部人选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11.审议学校处级(含副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以及相关培养工作。
12.研究协调系教授委员会、系学术委员会、系教学委员会、系学位委员会、系教代会、系工会、系妇委会、系共青团、系学生会等各类组织的功能定位、议事范围及其相互衔接配合,做好相关组织建设的政治指导工作。
13.审议党外知识分子统战工作事宜。
(三)党风廉政建设
14.审议系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有关工作计划和具体举措。
15.审议系党风廉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总结。
16.审议系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
17.审议系党风廉政风险防范教育、警示教育有关工作部署。
(四)思想政治工作
18.审议系思想政治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总结。
19.研究讨论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加强网站等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的具体举措、办法。
20.研判师生思想政治动态以及突发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引导措施和处理办法。
(五)师德师风建设
21.审议系师德师风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关工作总结。
22.审议师德师风与教师年度岗位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出国进修选派、各类奖项评选、各种人才培养计划申报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的有关规章制度。
23.审议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具体举措和办法。
24.审议新进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情况。根据要求,对推荐到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各类人选进行政治把关,审核其思想政治素质。
(六)学科发展
25.涉及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定。
26.研究涉及历史学系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27.研究重大评价评奖,评估考核、奖惩激励方案及结果,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他
28.涉及安全稳定的突发性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置。
29.历史学系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由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议题由系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议题,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外,议题应当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系党委委员、支部书记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八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历史学系党委委员、在职教工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工会主席,非党委委员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还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如涉及重大问题,一般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工会主席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扩大师生员工参与度。重要议题还应事先与行政正职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由提出议题的院系级党组织委员汇报,必要时由具体负责人员进行补充。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该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在讨论重大事项和干部工作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需表决的事项,应提请会议表决。系党委委员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意见并事后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投票表决一般采用记名方式,干部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方式。
第十三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遇重大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在紧急情况下,可在会议主持人的提议下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须安排专门人员完整、详实、规范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系党委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十五条 凡属应当由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的,相关人员可报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院系级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凡属重要议题和“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历史学系党委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凡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而需要本人回避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无条件服从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会议议决、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九条 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讨论环节和决定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在规定传达范围之外泄露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会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向外谈论有关细节和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应于会后及时收回。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作出决定时,必须明确落实议题事项的责任人,同时明确执行和汇报的时限。对于会议决定,历史学系党委委员均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作出的决定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完成的,经院系级党组织书记同意,可提交党委扩大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调整有关部署。
第二十三条 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的决定和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七章 议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历史学系党委应按照有关要求向党员报告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机制运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将结合开展督查、巡察等工作检查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议召开情况和党组织班子议事决策情况,对违反本规则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决策失误或者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历史学系党委扩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