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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软件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1-12-12   浏览次数 101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践,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软件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 二 条 华东师范大学软件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院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 三 条 学院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依据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 四 条 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学院行政负责人也要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依照法律和条例行使职权,以推动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 五 条 学院教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 六 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 七 条 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审议内容:

1、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包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开发创收等方面);

2、学院的改革方案;

3、年度工作计划;

4、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5、年度工作总结;

6、其他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 八 条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内容为:

1、落实岗位制及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2、教职工考核、奖惩规定;

3、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基本规章制度。

第 九 条 讨论、决定学院内教职工集体福利的规定。

第 十 条 评议院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进行民主监督。根据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院行政领导。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系(所)、教研室、实验室、办公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院党政主要领导人、工会主席作为院教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也作为学院教代会代表。代表人数占全部教职工30%左右。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经过民主程序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研究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60%。

第十二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原部门可以更换或补选本部门代表。代表因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脱离本部门而缺员应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学院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并应得到认真的答复;

3、有权对学院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行政部门执行和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进行检查,对行政工作提出询问;

5、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控告。

第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并提出建议,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的工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不是代表的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学院教代会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须有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重大问题,可与党政负责人协商召开临时教代会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学院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主持会议。学院教代会主席一般由院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九条 院行政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认真处理、落实教代会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报告。学院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通报或报告,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学院教代会可下设教学、科研、集体福利等民主管理小组,支持和督促院工作计划的实施,并负责检查、督促有关提案的落实。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换届时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在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代会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4、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述和建议,并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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