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经济与管理学部的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部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运行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会议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领导主持。
第三条 实行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或延期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学部、书院党政负责人,学院院长,学部办公室主任。学部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决定事项的起草和通报等工作。
第四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部门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根据议题需要,学部党政主要领导可决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部的重要工作事项,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并形成全体班子成员决策意见。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为:
1、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学部贯彻实施的措施;
2、学部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
3、学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相关重要事项;
4、学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学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6、学部人事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重要事项,所辖院、系干部的任免事项;
7、有关评奖评优、职称职级评定、聘期年度考核、津贴福利分配和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财务预决算、5万以上经费开支等重要事项;
9、学生管理相关重要事项;
10、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的重要事项;
11、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2、本单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议题的确定:
1、除临时召集的会议,每次会议前,各与会人员把会议议题提交学部办公室主任,由学部办公室主任整理议题内容,经党政主要领导审定,提前一天分发给与会人员。
2、各分管领导提交之议题,须经过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协商的重要问题(突发性事件例外),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学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学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可通过教代会、教授委员会或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可就议题提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干部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
第十条 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学部党政联席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已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个人必须服从并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四条 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按照各自分工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如果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达成的重要决定和决议,除需要保密的除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学部教职工或学生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部党政联系会议审议通过,由经济与管理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