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学生党支部考核评估办法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市科教工作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上海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传播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党支部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党支部建设,促进我院学生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评对象
我院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学生党支部。
第二条 考评内容
(一)组织建设
1.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形成支部书记尽职到位、支部委员合理分工、党员学生积极参与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格局;
2.支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向支部全体党员述职,报告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党员监督;
3.坚持党内生活制度化。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员组织生活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并能按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专题组织生活;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支部作用发挥
1.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确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党员和群众完成学院的党务工作及其他各项任务,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推进学生党建工作进网络、进社区、进社团;
3.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指导,结合支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有特色、有实效;
4.团结带领学生党员积极服务群众,为同学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建设长效机制;
5.落实党建带团建,通过开展“双结对”等活动加强对团支部建设的引导;
6.在突发事件、重大事件中坚持正确政治立场,维护校园稳定。
(三)党员教育和管理
1.调研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党员思想问题及其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开展教育活动,提高党员先进性意识,增强党员理论水平,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
3.严格党员管理,对有问题的学生党员能够及时教育帮助,促其改正;
4.探索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模式,进一步增进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5.按规定收缴党费,专人负责,按时上交,没有不交或迟交现象,党费收缴凭证保存完好。
(四)发展党员工作
1.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积极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2、遵循《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要求,发展党员坚持标准,程序规范;
3.组织发展材料齐全、内容详实、整理规范,无明显差错;
4.严格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及时讨论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五)党员作用发挥
1.理想坚定、对党的事业忠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规章制度,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对不良现象敢于提出批评;
3.道德素质良好,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热心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和党内任务,在学风、校风建设及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主动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积极向组织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为同学排忧解难,发挥党组织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工作文档
1.有支部党员名册和准确完整的党员基本信息及相关记录,按时完成年度党员信息统计;
2.每学期有书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党组织生活和活动做到会议有主题、有记录,认真记录活动内容和出席情况,专题组织生活有书面反馈材料;
4.妥善保存组织发展材料、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文件,做到可随时查阅;
5.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条 考评机构
支部考核评估工作每年5月举行。学院成立“传播学院学生党建工作考评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党建辅导员、各支部书记组成,党委副书记任组长。
四 第四条 考评程序
(一)支部自评。支部根据考评标准撰写《自评报告》,召开党员大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作《自评报告》,接受支部全体党员《自评报告》审议,并由支部党员填写《传播学院学生党支部考核党员评议表》(表一);支部书记根据党员评议填写《传播学院学生党支部考核自评表》(表二)。
(二)考评小组评估。考评小组综合各支部自评级及党员评议情况,确定优秀学生党支部名单,并由其填写《传播学院“优秀学生党支部”推荐审批表》(表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六条 考评要求
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高校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的客观要求。要通过考评促建设,把学生党支部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学生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全体学生党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参与到考评工作中来,确保考评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传播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由传播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