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2-30浏览次数:11

 

华师委〔201218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做到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领导分工负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华东师范大学党政会议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华东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华东师范大学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

第一章  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校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党委全委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党的工作。

一、议事决策范围

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重要干部工作。

(三)党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代表党委全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四)党委换届有关事宜,包括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学校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五)需要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党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提请党委全委会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三、出席范围

党委全委会的出席范围为全体党委委员。

非党委委员校领导、校纪委委员、学校办公室主任、校团委书记列席。

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的召开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主持。

五、议事决策程序

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在全委会讨论时,应充分发表意见。

党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党委全委会议决形成的文件,由党委书记审阅签发。

六、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议决,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贯彻实施。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委员可就学校改革发展、党的建设和执行党委全委会决议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师生的联系,经常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

七、党委全委扩大会

为了增强党内民主,凝聚各方智慧,形成广泛共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扩大会。

党委全委扩大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党委全委扩大会出席范围一般包括: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非党委委员校领导、校长助理、实体院系及直属单位党政正职、机关各部处室正职、各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工青妇负责人等。

党委全委扩大会由党委常委会主持。

八、会务工作

党委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党委全委会和扩大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落实会议的议决和决定。

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

第二章  党委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召开党委常委会,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

(二)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安全稳定、纪检监察、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三)学校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内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方案,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项目。

(四)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配置与调整方案。

(五)干部队伍建设计划,处级干部任免及奖惩,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青年后备干部的培养方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方案的制订及重要人才引进,校领导出国出境访问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等事项。

(六)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及产业发展计划、资产处置事宜。

(七)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向上级部门上报的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八)上级党组织要求常委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以及学校工作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前两天确定并通知常委会成员,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党委书记同意。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须事先对相关情况有相当了解,包括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的调研情况和沟通协调情况,所提出的初步意见及其主要依据和相关风险,以及可供考虑的备选方案等。

议题提交者应在会议议题确定之前将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送达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党委常委和列席人员。

三、出席范围

党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党委常委。

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的召开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常委在讨论中转达。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党委副书记主持。

五、议决程序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讨论决定事项,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党委常委会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进行无记名票决,所提方案经应出席会议常委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所提方案经应出席会议的常委过半数通过方为通过。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六、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七、决策咨询

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应通过专家论证或专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学校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工作。

八、决议或决定的发布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审阅签发。

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布的,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未经授权,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九、决议或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决议或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复议。

对党委常委会的集体决议、决定,个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十、其他

党委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党委常委会的相关会务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会议过程的记录和会议记录的保存管理等工作,并起草议决事项通知书,汇总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会议。

一、议事决策的范围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文件政策,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学校发展规划,校内学术科研组织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学校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专业职务评聘方案,重要人才的引进,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四)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建议方案及重要的经济分配政策、校办产业的重大事项、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

(五)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要改变。

(六)学校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财务、基建后勤、校产、安全保卫、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校级的奖励与处分,涉及学校荣誉和形象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八)学校的校历安排,以及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

(九)校长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征集议题,汇总后报校长审定。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如特殊原因临时动议议题,应得到校长同意。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充分了解议题的相关内容,包括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的调研、沟通协调情况,提出的初步意见及其依据或备选的解决方案等。

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提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分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三、出席范围

校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和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发展规划办主任、新闻办主任列席。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

四、会议的召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行政班子(校长、副校长)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在讨论中汇报。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校长主持。

五、议决程序

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负责汇报,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总结,做出决定。

会议实行一题一议。

六、回避制度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七、决策咨询

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应通过专家论证或专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工作。

八、决议或决定的发布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审阅签发。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需公布的,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

未经授权,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九、决议或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根据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校长报告落实情况。

决议或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校长报告。校长认为需要复议的,由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十、其他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校长办公会的相关会务工作。

学校办公室负责会务的通知、会议过程的记录和会议记录的保存管理工作,起草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通知书,汇总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领导班子就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开展专题研讨的会议。

一、议题的确定

校领导班子成员认为需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相关事项,可以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提出建议,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研究确定议题。

二、出席范围

党政联席会议的出席人员为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

学校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办公室主任列席。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专家和负责人列席。

三、会议的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不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

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汇报议题的准备情况,参会人员充分讨论,由主持人归纳小结。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只以纪要形式通报会议情况;必须做决议时,可先作为党委常委会议决或校长办公会议议决布置工作,在下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上予以确定。

四、会务工作

提交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做充分准备,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通知、材料分送、会议记录等,并根据讨论意见起草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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