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2014〕15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成立了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了《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4年7月28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化管理,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落实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开展本专科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招生委员会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推进学校招生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监督学校招生活动,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条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监察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学校教学委员会主任、校学生会主席担任委员会成员。上述人员实行职务替代制度。
校友代表由校友会推荐产生,任期一般为3年。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建立决策咨询制度,制定招生考试的重要政策和改革举措,应征询各方面意见建议。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专家咨询机构。招生委员会制订录取政策、录取原则、招生计划及使用标准等重大事项,应提请教学委员会或其成员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计划编制原则;
(二)拟订学校招生章程;
(三)拟订保送生、自主招生、艺术体育类特殊类型招考办法及录取原则;
(四)决定学校秋季高考录取办法及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和标准;
(五)讨论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学校招考管理制度改革事项;
(七)讨论按规定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对审议事项需做出议决时,委员会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招生委员会做出议决,须不少于四分之三委员到会,且经不少于到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招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会议。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秘书单位,负责实施招生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做好招生委员会日常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招生办公室在落实工作过程中,因时间紧急无法召开招生委员会全体会议时,招生办公室主任可向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教务处长、监察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等集体研究,并及时报请招生委员会追认确定。
第九条 招生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形成会议纪要。对议决情况需如实详细记录,到会人员需对表决意见进行签字确认。议决书由招生办公室存档,同时送监察处留存。会议纪要送招生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4年7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