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院、系(所)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院、系(所)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华东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系(所)级单位的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院、系(所)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院、系(所)党组织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
第三条 院、系(所)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
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应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院、系(所)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负责人、纪检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领导主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部门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院、系(所)办公室主任或党委秘书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起草等会务工作。
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可确定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系(所)的重要工作事项,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4、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5、后备干部的推荐,所辖中层干部的任免事项;
6、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学科、专业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8、教学和科研相关重要事项;
9、人事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10、学生管理相关重要事项;
11、有关评奖评优、职称职级评定、聘期年度考核、津贴福利分配和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2、重大科技开发、创收以及财务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13、对外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14、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涉及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5、本单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1、院、系(所)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2、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3、凡未经院、系(所)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需讨论决策的议题确定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院、系(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教授委员会和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应就议题提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干部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
第九条 须安排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上报学校。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票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
第十三条 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充分讨论后,应议而有决,形成明确的决策意见。对于具体议题,参会人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第十四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对于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如果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 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院、系(所)教职工和学生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实体的学部、院、系(所),其他实体二级单位,也应参照执行。学校将结合二级单位整体考核和干部考核等工作,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沪华师委(98)第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