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25浏览次数:0

 华师〔201433

 

 

各单位:

为加强院系经费管理,规范院系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41124

附件:

 

华东师范大学院系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院系经费管理,规范院系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华东师范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华师财〔20136号)、《华东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华师财〔20134号)、《华东师范大学校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华师财〔200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系是指学校所属进行独立预算的学院、学系、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财务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院系)。

第三条  院系经费是指院系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活动的经费,包括维持院系运行的基本经费和支持院系发展的发展经费。

学校划拨院系的基本经费包括:部分财政教育拨款(生均综合定额拨款)、部分财政科研拨款(科研项目间接费)、部分财政其他拨款(职工房贴等);部分教育事业收入(学历教育学费、非学历教育学费和培训费);科研平台基地补贴。

院系向学校申请的发展经费包括: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高端人才特别津贴(含房贴)、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竞争性教学项目经费、学生政策性补贴、辅导员专项津贴以及来自上级部门的其他专项经费。院系可向学校申请设立本单位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为院系历年经费结余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院系师资队伍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

第四条  院系经费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院系必须合理合法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人事、教学、科研、学生、设备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院系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二)根据学校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向院系下拨年度预算额度;

(三)建立健全学校对院系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对院系的预算执行和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院系财务人员专业培训,负责会计委派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务部门,根据院系发展和财务运行情况,指导学院预算编制工作;

(二)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项目支出,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依规定下拨发展经费,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承担部门考核责任;

(三)指导、监督院系依法依规使用经费;

(四)在部门职责内,协助财务部门或独立组织开展学校财务培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二级预算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自然年度划拨院系基本经费,并通过发展经费对院系事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院系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向学校申请发展经费,并自主编制基本经费和经学校批准的发展经费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预算经费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

第八条  院系编制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预算的内容、科目、格式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院系根据财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报下一年度的院系预算,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10月下旬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院系应严格执行审核批准后的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院系预算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院系预算的,院系应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学校财务部门。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下列三类情形进行办理:

(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原定预算预计不周,预算支出项目间发生此余彼缺情况时,院系需要在本单位预算总额内调整预算项目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二)院系申请增加预算的,如在学校总收入允许范围内且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或报财经委员会讨论决定。调整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三)因上级政策调整、学校事业规划和任务调整,需要调整学校总体预算的,必须经过学校财经委员会讨论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财务司。学校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批复调整年度预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院系经费使用遵循“协调统筹、专款专用、勤俭办学”的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实行全程预算控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基本经费可递延使用,发展经费一般为年度经费,只能在预算年度内使用。

第十四条  院系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院系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和责任制。

(一)院系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院系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审批支出,并保证经费支出合法。

(二)院系经费用于具体项目建设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真实。

第十六条  对院系超预算、无预算、审批手续不完备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的经费开支,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院系应根据学校决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并保证所提供数据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院系应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日常管理与财务报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会计联系人制度,由财务部门为院系指定会计联系人。

会计联系人负责指导院系编制预算、监督经费使用、分析经费收支情况并向财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学校规定向院系派出会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由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财务培训计划,院系应协助落实财务培训计划。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展经费应根据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按项目逐项编写结项报告,提交相关立项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科研、学生、设备、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在每年3月,对上一年度院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院系经费使用和考核指南(见附表)。具体考核时间和事务安排由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科研、学生、设备、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院系经费考核的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向院系通报考核事项,下发《院系经费使用和考核指南》及其他资料;

(二)院系根据下发的考核资料和要求,对本单位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

(三)相关职能部门得出院系最终的经费管理考核得分,并向院系反馈。

第二十七条  院系对考核得分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院系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院系,经费预算作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审计规定,院系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纳入院系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范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院系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院系应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督促本单位经费使用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发现经费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院系应责成经费使用人及时纠正,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院系负责人是院系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院系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工作,执行学校财务制度,督促本单位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三十一条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院系预算及执行情况,院系的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应向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发现院系在使用经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必须及时要求其纠正,并将情况告知财务部门和纪委监察部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院系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追究院系、院系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

(二)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三)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将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未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开支各类费用,存在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等费用开支不真实的行为;

(五)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

(六)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以院系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各类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使用发展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禁止列支的其它费用;

(八)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院系应建立经费预算书面资料保管制度,安排专人对与本单位预算工作相关的各类书面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三十六条  国家相关法规对院系经费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院系经费预算和使用有特别规定,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院系经费使用与管理考核指南


附件

院系经费使用与管理考核指南

 

(一)院系经费使用与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

1

有文字记载的院系经费管理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执行,经费管理人员调动或离职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

遵守执行学校现金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3

不坐收坐支,不公款私存,不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4

不挪用、隐瞒、截留、转移、侵占应上缴国家和学校的各种收入

5

遵守学校经费开支规定,不存在超预算、无预算、超标准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

6

预算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报

7

严格执行预算,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

8

预算执行率情况

9

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办理报销,本年度内不存在违规报销行为

10

往来款项清理及时,年末将当年往来款项清理完毕

(二)院系经费使用与管理考核方式

院系经费使用与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共有10个指标,每个指标分值均为10分,总分100分。第一、二、三、四、五个指标,由院系自评,第六、七、八、九、十个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对于院系的自评得分,相关职能部门可视实际情况要求院系提供相应书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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