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28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我校学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为指导,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6]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 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力军,是我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我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在辅导员队伍的选聘、任用、管理、教育、培养和发展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这支队伍的建设提供政策、制度保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的职责是: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和服务育人工,全面指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条 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发展指导;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制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深入学生,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辅导员要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完成学校和院系布置的各项工作;加强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的联系;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辅导员要抓好学生党团、班级建设。协助学生党支部开展工作,指导班级工作,搞好学生班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指导学生社会实践、课外创新和社团活动。

第九条 辅导员可承担有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如“形势与政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职业发展指导”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学校鼓励辅导员开设各种人文和大学生活指导类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 辅导员要努力加强理论学习,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开展思政科研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探索新形势下贴近学生思想、生活和实际的思政工作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使思政工作更具有主动性、针对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兼结合的原则。各院系根据实际需要,不低于本专科生师生比1:150,研究生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保证每个院系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分团委书记等。

第十二条 要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选聘标准。专职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思想工作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做到讲政治、懂教育、能敬业、有素质、会实践,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可以优先选留硕士以上的优秀毕业生担任辅导员。要在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教师中选聘专兼职辅导员。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见习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四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兼职辅导员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及其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五条 要着力提高辅导员的职业能力,通过举办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对辅导员进行理论教育,同时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每个新学年开学之前,对新生和新上岗的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 每年举行一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会,每位辅导员都要提交一篇研究论文,每次年会都要评选优秀论文,以提高理论水平。同时,每年举行一次学生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七条 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到校内外进行学习交流和考察访问,并努力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

第十八条 党委有关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辅导员攻读相关学位和进行业务进修,使其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把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辅导员的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立辅导员岗位责任制。分别制定分管学生工作党委(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生工作例会制度。学校每月举行一次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工作例会;院系每周举行一次辅导员工作例会。

第二十二条 实行辅导员资格证书制度。对于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修完一定学时的辅导员培训、有一定研究成果、并能够胜任辅导员实际工作的,发给辅导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设立考核制度。每年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由学生工作等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考评的基础上,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设立奖教金,专门用来奖励优秀思政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每年年终人事考核的主要依据,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工资升级、晋升职称和职务以及评选先进、出国等的重要依据。对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应予批评教育,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岗位,并在职称和级别的晋升、工资的升级等方面进行限制。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六章待遇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继续实行辅导员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称的思政系列评定制。学校给予政策上的一定倾斜,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特点,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

第二十五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应当具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所要求的学位学历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教学工作和科研成果的基本数量要求应当符合《华东师范大学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和科研成果基本数量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的职务聘任,要充分考虑其所兼职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折算工作量,并将其在做兼职辅导员时的工作成绩作为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 设立与学校各级行政级别相当的辅导员行政职级经济待遇制。如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享受行政八级经济待遇;行政八级经济待遇连续满4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享受行政七级经济待遇;行政七级经济待遇连续满5年以上,享受副处级经济待遇。副处级经济待遇连续满7年以上,享受正处级经济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辅导员待遇,设立岗位津贴、带班津贴及奖励津贴,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每年设立“学生工作研究课题基金”,对辅导员开展研究提供资助。

第七章全员育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和各院系党委书记及院长、系主任要切实承担起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责任,把这支队伍既作为当前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使用,又作为未来党政领导干部和教学、科研、管理干部队伍的后备力量培养。要统筹规划、完善政策、严格要求、健全机制。党政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仅是辅导员的工作,学校所有教师、干部、员工都应该承担育人的责任。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育人的思想观念,全面做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要充分发挥教师在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学校要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到教师的工作职责中,并把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副教授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主要是辅导员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后方有资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研究生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培养全面负责,既要对他们有系统的进行专业训练、重视他们创新能力的培养,又要关心他们思想政治上的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 要在学校的党政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中强化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也是育人的观念,把育人作为管理、服务的目标,寓教育引导学生于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之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各院系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院系整体工作和党政正职工作实绩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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