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24号令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特设立华东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后简称“项目”),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注重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提高辅导员科研质量和创新工作能力。
第三条 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
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每年设立20个左右的资助项目,其中A类项目10项左右,B类项目10项左右。完成期限一般为9个月。
第五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学校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3月初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六条 各院系根据统筹规划、分层设计、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
1.项目申请人即为项目责任人,必须是由学校认定的一线专职辅导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
3.原则上项目组成员不超过7人,参与人身份不限(含专业教师、行政人员、研究生),鼓励不同学科背景的申请人与参与人组成项目团队。
4.参与人当年内同时参与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不超过3项。
5.有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项目方能立项。
第八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项目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探索项目。
2.项目具有学术前沿性,工作实效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项目,鼓励新技术、新方法对辅导员工作的交叉综合研究项目。
3.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实行同行评审制度。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不得是被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第十条 批准立项后,学校正式下达《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布。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责任人负责制。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责任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项目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学校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9-10月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华东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完成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论文,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3.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单位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9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月,但须经依托单位同意并报学工部批准备案。
2.申请延期的项目不能参加本年度的项目结题评审工作,该项目的结题评审工作推迟至下一年度进行。因上一年度的项目未能按时结题,该项目负责人不能够申报下一年度的华东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
3.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单位,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学工部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销项目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责任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项目;
5.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部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华东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来源为学校资助项目。鼓励项目依托单位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为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学校预留项目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用,主要用于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的评审工作。项目经费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学工部资助的项目经费一般分二期下拨项目依托单位。第一次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50%,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项目结题后,拨付剩余的4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各项经费支出范围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确需赴港、澳、台进行调研的差旅费,须先报学校批准,才能使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成果鉴定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人员津贴,包括非项目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撰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
2.依托单位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为依托单位,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予以撤销。学校终止经费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的剩余部分以及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一般于每年的12月进行本年度的项目结题评审工作。
1.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题,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由学校备案。
2.申请结题须填写《华东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单位汇总后集中向学校报送。
3.学校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题者,颁发结题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题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华东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销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华东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由学校颁发《华东师范大学辅导员工作研究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实际效益。
1.项目结题时,须同时报送1~3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项目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项目最终成果或者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投稿发表,但需向学工部说明。
鼓励项目成果向学生工作实践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学校科学决策服务。相关成果被学校或相关部门采纳用于学校教学或教学管理的,确有实效的,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3.建立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校内开放。
4.申报院系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2.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题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